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955号
原告:上***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351弄3号246室。
法定代表人:高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卫国,上海文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文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全国各地突发多起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将该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