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953号
原告:上***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351弄3号246室。
法定代表人:高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卫国,上海文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文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C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受本轮上海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