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民终25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住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贸易学校,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南内环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闫图强,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4月5日出生,住太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住太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迎泽区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小沟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汉文,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省贸易学校、***、**、太原市迎泽区建筑安装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6民初4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5月13日以达成和解无继续上诉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贾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