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乘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杨**、广德乘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22民初2946号
原告:***,男,197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缘,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然,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26日,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
被告:广德乘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经济开发区水岸阳光城C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63636305B。
法定代表人:郭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德乘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