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822执441号
原告:广德乘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郭令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春梅,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融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袁应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德乘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融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3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德乘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融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本案的执行标的款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广德乘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书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皖1822民初3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