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322民初6723号
原告:莆田新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盖尾镇东井宫村下垅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A344BBN6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员。
被告:鼎瑞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木兰路木兰滨河新村滨河临云2幢8层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97881515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莆田新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经本院聘任调解员许绍裘调解,原告莆田新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莆田新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新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2元,减半收取计1011元,由莆田新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