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绿蛙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深圳市正宏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绿蛙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执恢60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绿蛙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大平村禺山西路昊信工业园自编1号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93732273G。

法定代表人:赵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绮静,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正宏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AB航站楼B号楼首层7号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77845L。

法定代表人:洪钦展。

申请执行人广州绿蛙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正宏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7]D37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888161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粤03执2918号。在该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扣划存款人民币917505.22元,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正宏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埃尔法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粤B×××××)。本院从上述执行款扣除执行费11575.05元后,将余款划付申请执行人。2018年11月14日。本院依法作出(2017)粤03执29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2019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此外,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处置深圳宝安机场旧机场看台设备。2020年10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表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70万元,双方债权债务了结。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解除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遂解除了对被执行人的上述强制措施。此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9400元。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执行费94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7]D378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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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审判长)时晓克

执行员 (审判 员 )侯旭

执行员 郭   立   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洪   佳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