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民初4640号
原告:广州绿蛙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29号4座1栋909室。
法定代表人:赵琦,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范广峰,董事长。
被告:万有(扬州)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枣林湾旅游度假区铜长路枣林山庄。
法定代表人:翟增太,董事长。
原告广州绿蛙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万有(扬州)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绿蛙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绿蛙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 建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顾宪兴
书 记 员 赵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