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绿蛙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广州绿蛙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某某全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执异11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广州绿蛙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29号4座1栋90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全,男,195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执行人:南阳保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注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绿蛙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蛙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保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13执10791号,简称:10791号案]中,绿蛙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绿蛙公司称,请求追加**全为10791号案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经查,**全为保全公司的股东,也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全作为保全公司股东之一,未缴纳出资(**全认缴资本600万元,实缴资本0元),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追加**全为本案被执行人。 绿蛙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一、(2021)粤0113执10791号《执行裁定书》;二、(2020)粤0113民初8325号《民事判决书》;三、工商管理部门的档案查询资料。 被申请人**全无答辩。 因通过直接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有效送达到**全,本院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全送达了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告知书等文书材料,公告期满**全未到庭,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绿蛙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2020)粤0113民初8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保全公司应向绿蛙公司支付货款48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等;该判决已生效。2021年6月7日,根据绿蛙公司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上述判决,即10791号案,执行中,本院已经向保全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其逾期未履行义务,该公司已经不再营业,执行中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10791号案于2021年9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尚未执结完毕。 另查明,根据工商管理部门的档案查询资料和国家企业公示信息报告显示,保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全、***,其中**全认缴出资600万元,***认缴出资400万元,以上出资时间均为2029年3月31日。2021年12月29日,保全公司核准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明确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应遵循法定原则,区分审判与执行程序,即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定情形的,不得在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工商查档材料显示,保全公司已于2021年12月29日核准注销登记,故不存在股东认缴出资是否加速到期或申请破产的问题,对于申请人绿蛙公司以**全认缴出资未实缴为由,申请追加**全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绿蛙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易 洁 审判员  庄 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