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绿蛙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广州绿蛙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陈巴尔虎旗呼和诺尔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百合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725民初241号
原告:广州绿蛙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大平村禺山西路昊信工业园自编1号C座。
法定代表人:赵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巴尔虎旗呼和诺尔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白音哈达苏木。
法定代表人:高尚华,执行董事。
被告:呼伦贝尔百合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呼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高尚华。
原告广州绿蛙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巴尔虎旗呼和诺尔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百合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广州绿蛙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绿蛙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高飞
人民陪审员齐立程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斯琴高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