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绿蛙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广州绿蛙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深圳市正宏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执29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绿蛙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大平村禺山西路昊信工业园自编1号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93732273G。
法定代表人:赵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正宏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AB航站楼B号楼首层7号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77845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绿蛙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正宏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7]D37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888161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自其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的银行账户内扣划存款人民币917505.22元,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正宏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埃尔法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粤B×××××)。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措施。上述已扣划款项扣除执行费11575.05后,余额已划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最久
审判员***
审判员侯旭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