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晋0502执保143号
***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晋城市***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晋城市***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晋0502民初30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晋城市***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687万元,期限为一年。本院依据(2020)晋0502民初3035号民事裁定书,以687万元为限额已冻结被申请人晋城市***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089633.46元,自2020年12月22日起冻结一年。至此,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申请人需要续保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提出续保申请,申请人未按期提出或不提出书面续保申请的,保全措施在保全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除。
(2020)晋0502执保143号保全案件部分保全,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