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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21执保63号
申请人:大通龙发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上关村。
法定代表人:刘富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刚,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晋城市瑞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金村镇霍秀村。
法定代表人:原志刚,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大通龙发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晋城市瑞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综合庭于2021年9月9日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青0121民初405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晋城市瑞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682436.5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经执行,本院以682436.56元为限金额冻结被申请人晋城市瑞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新市东街支行尾号6520账户存款,期限为一年(2021年9月10日-2022年9月9日),实控金额为13066.13元。此案已保全完毕,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