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瑞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晋城市瑞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某某、某某、某某2、晋城市金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5民终13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晋城市人,现住城区新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某,山西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1,山西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城市瑞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57646768012(5-4)
法定代表人: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城市人,现住晋城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1,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城市人,现住晋城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2,晋城市人,现住晋城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2,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城市金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767115030D。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某,晋城市城区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晋城市瑞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晋城市金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2021)晋0525民初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审理程序存在瑕疵,应由一审法院进行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2021)晋0525民初1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922予以退回。
审判长 董  丽  萍
审判员     何向丽
审判员      祁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