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初1090号
原告:南京永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8395234H,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南山湖社区。
法定代表人:甘叶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根,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万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804751406,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108号。
法定代表人:施美芳。
原告南京永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万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南京永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永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永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01元,减半收取计10101元,由原告南京永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