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302执5809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南京永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甘叶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宿迁浙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吴华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京永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浙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宿迁浙富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苏1302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宿迁浙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苏N×××××、苏N×××××号机动车以及位于宿迁世贸广场11#-1、2、3、4商铺2-015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宿迁浙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苏N×××××、苏N×××××号机动车以及位于宿迁世贸广场11#-1、2、3、4商铺2-015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洋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方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