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永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永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宿迁浙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302执5809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南京永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甘叶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宿迁浙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吴华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京永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浙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宿迁浙富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苏1302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宿迁浙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宿迁市宿城区世贸广场一期2#1304不动产权并以76.35万元为保留价拍卖该不动产权,案外人曹天君(居民身份证号码)以98.75万元竞买成交,竞买人款项已全部交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宿迁市宿城区世贸广场一期2#1304不动产权归买受人曹天君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转移。
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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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朱 洋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方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