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923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
被执行人: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519号明泽丽湾2栋5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5848708696。
法定代表人:钱从斌,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土地、房屋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毅明
审判员 董金洲
审判员 吴艳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