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003执76号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城南开发区学堂洲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钟先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519号明泽丽湾2栋5层01号。
法定代表人:钱从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1003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荆州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1127991.08元【货款本金617110元、暂计算至2022年1月7日止的利息损失472006.87元、暂计算至2022年1月7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903.21元、一审受理费及公告费10531元、执行费13440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丁 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