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11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6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被执行人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519号明泽丽湾2栋5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5848708696。
法定代表人:钱从斌,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20)鲁1626民初43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延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梦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