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新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民终36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新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高新街道办事处周西村。
法定代表人:刘鲁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冬,山东振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何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苫,男,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路珞狮南路519号明泽丽湾2栋5层01号。
法定代表人:钱从斌,经理。
上诉人山东新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21)鲁1681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新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因案情需要,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新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新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321元,减半收取4661元,由上诉人山东新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添珍
审 判 员 王正真
审 判 员 李海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顾丽君
书 记 员 陈静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