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23执16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519号“明泽丽湾”2栋5层01号。
法定代表人:钱从斌,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923民初1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款86000元,并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元、申请执行费119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以双方于2021年12月14日签订的书面执行和解协议及附件为准),由于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923执1622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或约定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艳军
审判员  董金洲
审判员  潘亚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佳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