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181执1004号
申请执行人:北安市远方建材租赁站,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
经营者:远炳城,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执行人: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钱从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安市远方建材租赁站与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北安市远方建材租赁站租赁款本息168474.00元,案件受理费3670.00元,公告费56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安市远方建材租赁站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在约谈笔录中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72704.0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17270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长俊
审判员 胡 伟
审判员 王海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