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亚太安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亚太安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2014年海执字第00152号
本院在执行北京亚太安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兆维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丽军 审  判  员   孟凯锋 审  判  员   李春荣
书  记  员   王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