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06民初353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潍坊顺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志远路1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266833018C。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潍坊顺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0306民初3537号民事裁定、(2021)鲁0306执保73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潍坊顺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0000.00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顺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700××××7463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顺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00××××7463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