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06民初3537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先勇,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月1日出生,住潍坊市峡山区。
被告:潍坊顺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志远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潍坊顺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68.00元,申请费1179.00元,共计264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