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顺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王金博、潍坊顺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保733号
申请人:王金博,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潍坊顺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志远路1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266833018C。
法定代表人:刘焕龙,经理。
申请人王金博与被申请人潍坊顺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鲁0306民初35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顺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30000.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顺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30000.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侯庆智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保733号
申请人:王金博,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潍坊顺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志远路1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266833018C。
法定代表人:刘焕龙,经理。
申请人王金博与被申请人潍坊顺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鲁0306民初35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顺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30000.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顺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30000.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