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保733号之一
申请人:王金博,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潍坊顺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志远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刘焕龙,经理。
申请人王金博与被申请人潍坊顺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733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11月10日依法轮候冻结了被申请人潍坊顺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支行账户3700××××7463人民币130000.00元。申请人王金博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王金博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庆智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保733号之一
申请人:王金博,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潍坊顺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志远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刘焕龙,经理。
申请人王金博与被申请人潍坊顺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733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11月10日依法轮候冻结了被申请人潍坊顺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支行账户3700××××7463人民币130000.00元。申请人王金博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王金博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