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初71号
原告:王伟,男,1964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娜娜,山东诚公(潍坊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顺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焕龙,经理。
原告王伟与被告潍坊顺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王伟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伟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伟撤回对被告潍坊顺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王伟负担。
审判长 刘尊知
审判员 王 燕
审判员 邢仁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石超丹
书记员 国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