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1民初657号
原告:段玉琛,男,1963年1月14日生,汉族,住青州市,
原告:李志宏,男,199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告:李全文,男,196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请冀州市,
被告:潍坊顺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志远路1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266833018C。
法定代表人:刘焕龙,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段玉琛、李志宏与被告李全文、潍坊顺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现无法向被告李全文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高 鹏
人民陪审员 牟爱芬
人民陪审员 徐玉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红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