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执保2972号
申请人:山东稷丰粮油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云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稷丰粮油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作出(2023)鲁0321财保2265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稷丰粮油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提出保全被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王**军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琳
书 记 员 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