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

天津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乐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1执51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马场道**。
法定代表人:边锡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绚,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乐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中北工业园星光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忠飞,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忠飞,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孙雷宇,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陈多多,女,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大通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孙雷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乐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忠飞、孙雷宇、陈多多、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典当纠纷执行一案中,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津01民终3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即:1.被执行人天津乐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天津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借款本金)7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7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2.申请执行人天津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与被执行人天津乐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协议以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路××路××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被执行人杨忠飞、孙雷宇、陈多多对上述债务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被执行人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事项承担被执行人天津乐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5.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被执行人天津乐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忠飞、孙雷宇、陈多多连带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38173元;被执行人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负担8025元并对上述38173元款项中的11062元连带负担;7.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14377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名下财产。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1.天津市南开区南泥湾路与延安路交口北方城三区31号楼1门604房产为被执行人天津乐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所有。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以(2018)津0101执保25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上述房产。查封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28日。如需续行查封,应在查封截止日期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未提交的,原查封的效力灭失。本院已对上述房产进行了网络询价,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采取执行措施;2.被执行人孙雷宇、陈多多、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名下存款共计385057.5元,本院已冻结并扣划。上述款项中,14377元转本案执行费,余款365080.5元全额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查询结果并知晓被执行人财产查询结果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经审查核实,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伟光
审判员  廖文旭
审判员  周朋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仝玉林
书记员宋耀宗
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