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691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环保工程股份公司,住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大通大厦十层(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乐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星光路80号节能大厦80号10层A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8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7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天津**环保工程股份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乐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津0104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下事项:被执行人天津乐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环保工程股份公司案款2462024.42元、利息及***行金;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天津乐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3年1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乐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网络资金、银行案款22475.38元,无其他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
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开区的不动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和平区的不动产,在本案中不具备处分条件;
3.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前往***、***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调查结果为无可供执行财产,前往被执行人天津乐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此经营;
4.2023年2月7日依申请对被执行人天津乐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案执行标的2462024.42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22475.38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2439549.04元,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通过约谈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自然
审 判 员 张 帅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