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4469号
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对原告天津**环保工程股份公司与被告天津乐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津0104民初446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第8页“庭审中,天津乐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表示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实际划扣了对应天津乐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中190万元,另外10万元原告因缺乏***指示打款的证据将另案主张权利”补正为“庭审中,天津**环保工程股份公司表示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实际划扣了对应天津乐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中190万元,另外10万元原告因缺乏***指示打款的证据将另案主张权利”。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杜 远
附本案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