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兰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兰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铭鼎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660号
原告:北京铭鼎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秦武姚村三街42号。
法定代表人:席昌荣。
被告:北京兰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广源闸5号10层1008室。
法定代表人:骆爱国。
原告北京铭鼎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兰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铭鼎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铭鼎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铭鼎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彭思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常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