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4353号
原告:北京兰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广源闸5号10层1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731988D。
法定代表人:骆爱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林,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北京硕新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21号楼22层2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54883095Q。
法定代表人:王慧。
第三人:林家伟,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原告北京兰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园公司)与被告北京硕新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新公司)、第三人林家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园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硕新公司、第三人林家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兰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硕新公司支付拖欠我公司房租192 551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2月28日起算至2019年11月20日止;硕新公司支付拖欠我公司电费10 35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月3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止,以上共计202 907元。2.判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均于2019年11月20日解除;3.诉讼费由硕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6日,硕新公司与我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我方将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广源闸5号广源大厦×层建筑面积约232.75平方米出租给硕新公司做办公使用,期限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租金押一付六,提前一个月支付下半年租金。2016年8月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我方同意硕新公司续租四年,2020年8月31日到期。硕新公司长期拖欠我方房租和电费,已经严重违约。林家伟系硕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有部分租金系林家伟及其妻子叶文英账户支付。为了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硕新公司、林家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通过兰园公司提交的证据可查明,兰园公司原名北京兰园绿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变更为现名称。硕新公司原名北京林叶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变更为现名称。2015年9月16日,硕新公司(乙方、承租方)与兰园公司(甲方、出租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广源闸5号广源大厦×层,建筑面积约232.75平方米;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年租金225 977元,月租金18 831元,房屋租金总价基础上享受7折优惠,第二年起房屋租赁总价每年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3%;租金包含物业费,不含水电费,此二费由乙方根据每月实际使用量按广源大厦收费标准数;租金支付方式押一付六,提前一个月支付下半年租金;乙方应按时交纳租金及电费、水费;乙方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三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双方均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因为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损失。2016年8月5日,硕新公司(乙方、承租方)与兰园公司(甲方、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续租四年,即2020年8月31日到期;乙方每年按上年度的租金总额上浮3%缴纳,即遵循原协议规定。
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兰园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硕新公司邮寄《关于催交房租、水电费通知函》,主要内容为:贵司租赁我司房屋,现你司拖欠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0月房租170 829元、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房租7169元、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的水电费10 356元,共计188 354元,限贵司于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拖欠房租和水电费。兰园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硕新公司张贴告知书载明:因你司拖欠我司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房租7169元、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0月房租170 829元、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的电费10 356元未交,且我司多次催交,你司已严重违约,现我司决定从今日起与你司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协议,限你司在2019年11月11日前将房屋里东西全部搬离,否则视为你司主动放弃屋里东西,我司将有权对房屋里的东西作出处理。
兰园公司确认:其于2019年11月20日收房,由京衡水企业商会和写字楼大厦物业一起作为见证;电费系由兰园公司先交给物业,硕新公司根据电表度数向兰园公司缴费;现硕新公司拖欠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的房租192 551元及电费10 356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硕新公司、林家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硕新公司与兰园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硕新公司拖欠房屋租金及电费未支付,显系违约,故兰园公司要求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的日期,本院以兰园公司实际收回房屋的时间确定。硕新公司拖欠房租及电费,理应向兰园公司支付,故兰园公司要求硕新公司支付拖欠的房租、利息及电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房租利息计算标准,本院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兰园公司要求硕新公司支付拖欠电费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诉讼中,硕新公司、林家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硕新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兰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房租192 551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 192 551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北京硕新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兰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费10 356元;
三、北京硕新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兰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均于2019年11月20日解除;
四、驳回北京兰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北京兰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硕新科技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4344元(北京兰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硕新科技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孟昕伟
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萧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