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兰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市桃城区老明包装材料经销处与北京兰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7337号
原告:衡水市桃城区老明包装材料经销处,住所地桃城区新建街**。
经营者:明长申,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兰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广源闸******
法定代表人:骆爱国,总经理。
原告衡水市桃城区老明包装材料经销处与被告北京兰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通知衡水市桃城区老明包装材料经销处交纳诉讼费,其未交纳,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按衡水市桃城区老明包装材料经销处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衡水市桃城区老明包装材料经销处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周宇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