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兰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佳辰博江灯具经营部与北京兰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5684号
原告:北京佳辰博江灯具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南湖渠六公主村北四环灯具市场B642号。
法定代表人:金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军。
被告:北京兰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广源闸5号10层1008室。
法定代表人:骆爱国。
原告北京佳辰博江灯具经营部与被告北京兰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佳辰博江灯具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佳辰博江灯具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红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