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延庆区沈家营镇北老君堂村村民委员会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9民初4581号
原告:***,女,1949年3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久起(***之夫),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青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西苑****楼114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树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操,男,北京青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市延庆区沈家营镇北老君堂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北京市延庆区沈家营镇北老君堂村/div>
法定代表人:李海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怀亮,北京李顺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海滨,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住,住北京市延庆区/div>
原告***与被告北京青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春公司)、北京市延庆区沈家营镇北老君堂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老君堂村委会)及第三人李海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久起、青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操、北老君堂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怀亮到庭参加诉讼,李海滨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和第三人连带赔偿原告医药费15848.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护理费6600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500元、辅助器具费700元,共计31548.11元。事实和理由:村委会将安装天然气工程承包给了青春公司,李海滨为实际施工人。上述工程施工时将水泥路面切割,未及时清理残渣。2018年10月1日,***在回家途中路过涉案施工地段时摔倒并受伤,当天***被送往延庆医院治疗,先后支付各项费用。
青春公司辩称,涉案工程是青春公司承接的,李海滨是实际施工人,青春公司没有赔偿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同意和李海滨共同给付***3万元经济补偿款。
北老君堂村委会辩称,涉案工程是青春公司承接的,村委会不是施工人,不同意***的诉讼请求。
李海滨未到庭答辩,经询问,李海滨表示自己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无论是否有责任,出于人道主义同意和青春公司共同给付***3万元经济补偿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北老君堂村的煤改气工程由青春公司承接,李海滨为实际施工人。***为××村村民,事发前患有脑梗死(多发)及脑梗死后遗症导致的左侧肢体不灵活等。2.涉案工程经过***家门口,施工需要将***家门口的部分水泥路面铲除,然后埋设管道。***称,2018年10月1日,***外出回家,行至家门口时,因为水泥路面被破坏导致道路不平,***在通过破坏的水泥路面时摔倒受伤。随即***被送到延庆医院治疗,CT影像诊断报告为:“脑颅骨未见明确骨折征象”。11月5日的诊断证明书诊断及病情为:“脑梗死(多发);高血压3级极高危;高脂血症;脑梗死后遗症;便秘;脂肪肝;右侧大脑中动脉闭塞”,建议“按时服药,监测血压,继续康复锻炼,不适随诊”。3.诉讼中,青春公司和李海滨自愿共同给付***3万元经济补偿款。
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在途经涉案工程时摔倒,但其诊治的病状主要系自身脑梗死等相关疾病,其提供的证据既不能证实因路面不平导致其受伤的事实,也不能证实其摔伤与其治疗的病症存在因果关系。再者,涉案工程关系到公共利益,施工过程中难免给临近居民造成不便,当事人应当给予理解和支持,同时应当更加注意自身的安全,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害。鉴于此,本院本应对***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但青春公司和李海滨自愿共同给付***3万元经济补偿款,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青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海滨连带给付***经济补偿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永攀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华
书 记 员 昝 彤
书 记 员 池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