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25民初2251号
原告:***,女,1959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原告:***,男,1984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原告:***,女,1984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乐亭毛庄乡方正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1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青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
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文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原告***、***、***与被告***、北京青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