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云0112民初8293号
原告昆明迪森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应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明迪森电气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林、陈加玲、被告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启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系依法成立,并具备承装电力设施的资质,原、被告间签订的《电力隧道监控工程专项分包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协商,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形成,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原、被告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及比例,现原告所作工程已经交付,并经竣工验收,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主张未收到整个项目的工程款,而未能支付原告款项的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采纳。
三、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利息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原、被告就逾期付款约定了违约金的支付比例,因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能,又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遭受损失的功能,被告未按期付款违反合同约定,依法应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违约金的赔偿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双方约定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款为基数计算,有违公允,本院酌定以所欠款项为基数的10%予以支持。被告认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辩解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四、律师代理费的问题。
原告虽然向法庭提交了委托合同,但无相应代理费的正规发票予以佐证,加之本案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且被告对涉案事实不持异议,故,原告对于律师费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综合庭审,本院确认本案以下法律事实:
一、2014年3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电力隧道监控工程专项分包协议》,主要约定,山东黄河工程集团公司昆明白沙地电力管沟项目部将昆明白沙地片区电缆隧道监控系统工程项目分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内容为电缆隧道施工图所包含的监控分项全部工程内容;合同包干总价为1765640元,原告将设备安装后10日内,被告付款总价50%,即人民币882820元,在本监控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电力管理部门的验收证书后10天内付款至80%,即支付人民币529692元;剩余人民币353128元在本电力隧道移交供电部门后10日内,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若甲方(被告)不按合同条款向乙方(原告)结算费用,每迟付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1‰,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付款,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于2016年8月21日将合同工程项目移交昆明供电局输电管理所电缆在线监控中心运行,2016年11月23日合同工程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并接入监控平台正式运行。
二、被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原告支付700000元,尚欠工程款1065640元至今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电力隧道监控工程专项分包协议》、建设银行付款回单、发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接入运行证明、《委托合同》;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
一、被告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昆明迪森电气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06564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06564元;
二、驳回原告昆明迪森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211元(原告昆明迪森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判员 马惠
书记员 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