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4864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昆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经开路3号昆明科技创新园A35-A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92105882Y。
法定代表人:张龙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体睿,四川辞鉴(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四川辞鉴(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百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松柏路31号兴工标准厂房研发2号楼1层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8438808B。
法定代表人:莫岸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善鹏,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麒瑜,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百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受理后,被告百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案涉昆明市呈贡新区110KV果松倪吴线路迁改项目电缆隧道在线监控工程系昆明南站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由此产生的合同纠纷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案本、反诉被告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但由于违反专属管辖规定,本院对本案本、反诉均不具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故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昆明**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2、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百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529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小峰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普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