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迪森电气有限公司

昆明迪森电气有限公司、云南川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81执410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迪森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川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昆明迪森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川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云0181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5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元,执行费6200元。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等,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有款信息,冻结和扣划时显示余额不足;(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我院是轮后查封;(3)向车辆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被执行人员名单库。由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