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冀06执542号
**(常州)锅炉有限公司与保定保菱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保定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的(2019)保裁字第112号裁决书指定由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吕建军
审判员 张济平
审判员 李伟仲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