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保菱变压器有限公司

保定保菱变压器有限公司、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保菱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天威西路2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34386045Q。
法定代表人:王文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站街镇老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78059516X。
法定代表人:马延峰,该公司总经理。
保定保菱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81民初6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裁决,被告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定保菱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593000元及利息(以593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65元,由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负担。因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保定保菱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零星存款,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名下豫A×××××号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要求不采取强制措施。
三、在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及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巩义市站街镇××村××楼、××楼、××楼、××楼、××楼、××楼、××楼、××楼等八处房产,权证号分别为:豫(2017)巩义市不动产权第0001693号、豫(2017)巩义市不动产权第0001692号、豫(2017)巩义市不动产权第0001691号、豫(2017)巩义市不动产权第0001690号、豫(2016)巩义市不动产权第0000201号、豫(2016)巩义市不动产权第0000200号、豫(2016)巩义市不动产权第0000199号、豫(2016)巩义市不动产权第0000202号,上述房产已被多案查封,已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要求不采取强制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公积金登记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执行中查明,2020年4月22日我院作出(2020)豫018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洛阳新远大冶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对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未实际受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保定保菱变压器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魏化冰
审判员  刘红亮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俊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