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保菱变压器有限公司

保定保菱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新疆中电华瑞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02民初3293号
原告:保定保菱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威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3438604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中电华瑞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新宏信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68273130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米东中路**码9165000022886095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保菱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中电华瑞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被告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保菱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8元,由原告保定保菱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