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2民初1269号
原告:***,男,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五永,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系原告儿子。
被告: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镇政府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9.78元,减半收取计244.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晨曦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