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6民终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镇政府南。
法定代表人:秦卫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瑞茂,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涛,系***儿子。
原审被告:富泰华精密电子(济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林振甫,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济源市济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文津街**。
法定代表人:苗江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玮、王小利,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泰华精密电子(济源)有限公司、济源市济康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19)豫9001民初9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3元,减半收取201.5元,由上诉人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秋坪
审判员  邓 燕
审判员  谢高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吴东方
书记员丁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