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源科创风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天源科创风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2923号
原告: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滨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吴邦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天源科创风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59号院1号楼7层712B。
法定代表人:魏伟,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源科创风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33元,由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延涌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许环环
书 记 员 魏忠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