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川县雄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川镔海外加剂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川县雄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川县雄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976元,减半收取139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花******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